東北道被指控在卡祖市南筱崎市发生拖车事故
-因车辆违反《车辆限制条例》(3月6日)而导致的事故-
2006年4月21日
东日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
关东支店
NEXCO东日本关东分公司(东京都Taito-ku,分公司:佐木博三)今天向the玉县警察总部交通部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报告了以下情况。
2006年3月6日,在東北自動車道31.7公里处(崎玉县加祖市南筱崎,筱崎市)附近,Kotake Transport Co.,Ltd.(茨城县坂东市,代表董事:Kazue Kotake)的一辆大型拖车拉开了一条中间带。发生事故,导致货物突围,从12:20左右起,关闭了Kuki IC和Kazo IC之间的東北自動車道(上线),关闭了约5个小时。
车辆和货物超过了《车辆限制条例》规定的总重量,其交通违反了《道路法》第47条第2款的规定。另外,过去,高竹运输株式会社屡屡违法,我们每次都作出指示,但这一次造成了如此严重的事故。
为了防止再次发生,我们根据Kotake Transport Co.,Ltd.的《道路法》第102条第1款和《道路法》第105条对驾驶员进行了指控。
我们希望与相关组织保持联系,并努力确保流量安全顺畅。
- 我们公司违反汽车限制的方法
违反车辆法规的车辆或负载不当的车辆(例如违反法律的车辆)可能会在道路上施加额外的负载,或在道路上掉落负载。因此,有必要积极打击违法车辆。
在我们公司,我们由专门进行控制的车辆公司来控制违反法律法规的车辆,这些车辆在立交桥入口和干线的隔离区入口处。 - 如何控制违反限制的车辆
当车队在现场发现违法的车辆时,将其引导到测量站,测量重量,高度,宽度等规格并确认货物。 ..如果由于测量而导致有关车辆违反法律法规,并且无法采取纠正措施,则将根据违规程度发出警告信或采取行动命令,并掉头或下一个IC采取诸如溢漏之类的措施。 - 每部法律的介绍[道路法(节选)(1952年6月10日第180号法)
最新修订:1994年12月1日第1/47号法律]
第47条
与道路有关的车辆,用于保持道路结构或防止交通危险(当有人在船上或装载货物时,处于该状态) ,包括牵引其他车辆时的牵引车辆,本节和第8章中的以下内容同样适用。)最大宽度,重量,高度,长度和最小转弯半径由内阁订单指定。
2宽度,重量,高度,长度或最小转弯半径超过内阁命令根据前款规定的最大限制的车辆,不得在道路上行驶。
3当道路管理员认为有必要维护道路结构或防止交通危险时,隧道,桥梁,高架道路或任何其他类似结构的车辆或车辆的重量。如果高度超过通过结构计算或其他计算或测试确认为安全的限制,则可以禁止或限制通过。
(4)除前三款规定外,内阁法令还规定了与道路相关的车辆限制标准,以维持道路结构或防止交通危害。
第一百零二条
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人,处以一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。
(I)违反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或者超过同一条第一款的内阁令规定的最大通行限制的车辆,道路管理人应当遵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。违反所附条件通过车辆的人
(ii)违反第47-2条第(6)款规定未提供许可证的人
(ii)根据第47-3(2)条的规定违反道路管理员命令的人
(四)违反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道路管理员命令的人(包括这些规定比照适用于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)。
(V)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道路管理员命令的人(包括比照适用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)。
第一百零五条
当法人的代表,法人的代理人,雇员,雇员或任何其他雇员在惩罚法人或行为者的同时,还违反了有关法人或个人业务的前六条,并对每篇文章处以罚款。